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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管?企业,由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注册资本50亿元,主体信用评级AAA级,是省内规模最大、信用等级最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范围覆盖融资担保业务、融资再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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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组织纪律 增强组织纪律性

2024-07-10

        一、违反组织纪律警示案例
       (一)某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魏某某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
       魏某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市县财政部门常以“沟通感情”的名义给他送“节礼”,他来者不拒,收受礼金数额从几千元跃升至几十万元。在金钱的助攻下,他与市县部分财政干部建立了十分“要好”的关系,不遗余力为他们的职务升迁“摇旗呐喊”、说情推荐。某市的一名财政干部在他的关照下,四年内从某县级市财政局长转任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又从预算科科长升为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感谢魏某某,该干部分两次送给他30万元。
       据统计,魏某某从1999年担任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以来违纪违法行为覆盖全省13个市、35个县(市、区)、20家省直单位,有100余人在争取财政补助资金、个人提拔进步方面给他送钱款达700多万元,而这些钱几乎都来自财政资金。
        经查,魏某某除违反组织纪律外,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工作纪律,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行为。2017年4月,魏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魏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某市财政局原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顾某某经营老乡“关系网”。
       2009年,顾某某从某市纪委调任市财政局副局长,秉承外地人在本地要多认识老乡才好办事的观念,开始频繁结识老乡,编织自己的关系网。李某在一次老乡聚会上认识了顾某某,为了倚靠顾某某这棵“大树”,逢年过节均第一时间提着礼金上门拜访送上“孝敬费”,从不断档,单笔最高时达10万元。而顾某某也乐意“助人为乐”,只要李某有诉求,就会痛快地答应。工程款结算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入库等,李某都不用再发愁。
       彭某、徐某也是其中“受益人”之一,他们都是在老乡聚会与顾某某认识,知道顾某某喜欢打牌,就时常陪他打升级、掼蛋,以打牌拉近距离、钱财密切关系,顾某某先后收受彭某、徐某送予礼品礼金数万元。王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也是顾某某的老乡。为顺利承揽镇街项目,王某直截了当向顾某某送上10万元,平日不苟言笑的顾某某不再高高在上,多次主动出面介绍镇街相关部门领导给王某认识,为其拉关系、站台,帮助王某顺利承揽工程。
经查,顾某某除违反组织纪律外,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涉嫌受贿罪等行为。2021年1月,顾某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21年6月,顾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某中心原主任刘某某对妻子持股情况隐瞒不报。
       2008年,时任辽宁省朝阳市H公司法人代表温某某,想成立一家从事农作物秸秆降解菌种肥的公司,邀请同乡刘某某入股。刘某某以他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为由拒绝参与此事,未答应入股。温某某并未放弃拉拢刘某某,2009年初,温某某转而邀请刘某某妻子王某入股H公司,王某同意并分两次以现金40万元人民币入股了该公司,占股13.3%。刘某某妻子王某在并未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管理、经营,也不符合股东利润分配情形的情况下,先后以“分红”的名义累计从H公司违规获利达51万元。
       刘某某退休前其妻王某名下共持有3家公司股份,其中,投资H公司40万元,占股13.3%;投资G公司300万元,占股1.33%;投资Y公司80万元,占股8%。刘某某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退休前连续3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妻子持有3家公司股份的事项,心存侥幸,刻意隐瞒企图蒙混过关,终被组织严肃查处。
经查,刘某某除违反组织纪律外,还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行为。其违纪问题手法隐蔽,性质恶劣、情节严重。2018年5月,刘某某被开除党籍,降低退休待遇。
       二、案例剖析
       作为一名党员,要严守纪律,做事要讲规矩、讲原则,在组织内部要切实遵守组织制度、执行组织决定。案例中,3位当事人违反廉洁纪律在先,维护组织纪律不力,最终导致自食其果,具体涉及以下3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典型情形:
       (一)违规谋取人事利益
        案例一中,魏某某从进入某省财政厅工作开始,就把工作岗位当作结交朋友、捞取钱财的平台,利用自身在省财政厅的资源及职权影响,为有利益往来的市县部分财政干部的职务升迁“摇旗呐喊”,收受大量钱款,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条例链接】《条例》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新增)晋升、职称评聘(原:职称评定)、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新增)和征兵、安置退役(原: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新增)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违反了党和国家的组织人事、劳动和干部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破坏了社会公平和党的形象。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同时还规定要“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一方面新增了“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两种情形,丰富完善了本款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后面分别补充了职级晋升、岗位聘用的情形,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称评定与岗位聘用分离等制度保持一致。在实践中需注意本条违纪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除了构成本条规定的违纪外,还构成受贿,应当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纪法衔接条款合并处理;在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中,若情节严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还构成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二)搞非组织活动
        案例二中,顾某某因“外地人在本地要多认识老乡才好办事”的错误思想导致政绩观扭曲,在老乡聚会圈子里以打牌拉近距离、钱财密切关系,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在承揽项目工程、结算尾款等方面收受贿赂、吃拿卡要,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条例链接】《条例》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一些领导干部通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制止。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根据该通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三)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
        如实填报个人事项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的具体表现,刘某某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本应非常熟悉,但他没有把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上升到全面从严治党、对党忠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思想认识不到位、党性修养缺失,导致他惯性填报、应付了事,违反了组织纪律。
       【条例链接】《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原: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新增)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原: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本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5类情形:
       1.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管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作聪明、心存侥幸,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则属于“主动”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审查工作,已超出了“不如实说明”的范畴,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3.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党员干部“游必有方”,此项规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情形。
       4.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篡改、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5.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表明其不符合党员条件,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党内,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注:“条例链接”引用2023年《条例》)
        三、延伸学习
       (一)组织纪律的定义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主要表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组织纪律“红线”,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
       (三)新版《条例》有关组织纪律的修订情况
新修订的《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是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条例》衔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通过充实惩戒规定,将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
        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这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同时,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通过完善上述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三是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党章规定“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
       四、案例点评
       本案中三起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党员干部在当前改进作风狠抓落实高压态势下仍存在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意识淡化、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违规谋取人事利益、搞非组织活动以及不按规定说明报告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党的各项纪律和法律法规,也暴露了其对党的纪律没有敬畏之心,终被组织严肃查处。
       集团全体员工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真正做到让党放心、让组织信任、让人民满意。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加强组织纪律建设的责任,把党的组织纪??律挺在前面,用组织纪律管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重视组织纪律的贯彻执行,重点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集团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做到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严肃的组织生活。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的纪律教育,通过经常性的纪律知识讲解、案例剖析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纪律约束。

供稿:纪委办公室